经济体制改革
主办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国际刊号:1006-012X
国内刊号:51-102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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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又反过来促进或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又统一又斗争,构成了生产方式内部的矛盾运动。在本章的前三节内容中,我们基本上就是在阐述这一对矛盾范畴在中国经济实践中的作用与反作用的运动过程。同时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还将同生产力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称为经济基础,将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等制度称为上层建筑,并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映经济基础。经典作家利用这一基本理论对历史上的所有社会现象进行剖析,最终建立起完整的理论体系。那么在这一理论构架中,经济法又扮演了什么角色呢?它与经济体制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讲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在一些著作中,经济体制往往被归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这是不对的。所谓经济体制是指一国经济结构和组织管理经济活动的方式方法、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总称。在我国主要包括所有制结构的形式、经济运行调节机制、价格体制、劳动工资体制、商业体制、金融体制等。 我们认为,根据前述理论,经济体制实际上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因为所谓的生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诸过程中相互结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1)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2)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3)产品分配形式。 可见,所谓的经济体制实际上就是抽象意义上的生产关系,而一定历史阶段的经济体制的总和也就是所谓的经济基础。经济体制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从哲学本质上讲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 
    
    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中,经济基础属于决定性因素,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与变革,上层建筑也必然或迟或早地随之变革,这一论断早已为长期的历史实践所证明。但是经济基础的决定性作用常常为某些理论家所无限夸大,从而忽略了上层建筑的反作用力量。实际上这一对矛盾范畴中,经济基础是抽象性因素,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它对于人类而言主要存在于认识论上的意义之中。我们的真正力量基本上体现在对上层建筑的改造上。对于这一点,经典作家也有所阐述,他们认为,上层建筑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在一定条件下,甚至起主要的决定的作用,推动或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在经济体制与经济法的关系中,我们所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因素应该是后者。当历经多年的摸索终于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后,我们每天都在谈论着体制改革的话题,但是当我们要从纸上谈兵的理论层面进入细致现实的操作层面之时,我们中的大多数人迷失了着力点,因为他们并不知道,所谓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可操作性意义上就是经济制度的改革,是经济法的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前进的每一个步伐,都应该在制度与法律的备忘录中印刻下足迹,否则散漫的创新激情在稚嫩的市场肌体上的肆虐很可能只是倍增市场的无序与理性的紊乱,从而导致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实现不能。
    
    
    
    二、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之间关系的经济学解说
    
    在讨论中国近代以来的落后时,人们往往将结论落脚在西方的十八世纪的工业革命,而工业革命的发端又是因为蒸汽机的发明,似乎一切的差距都起源于蒸汽机的发明这一偶然性因素。但是早在托勒密时代的埃及,人们就已经了解了水蒸汽的力量,但却仅仅被用于娱乐上。同样的蒸汽机,在市场经济的英国引起了轰轰烈烈的工业革命,在农奴制度下的俄国却归于岑寂。进一步的研究告诉我们,工业革命不过是近代西方国家经济发展的结果,而不是经济发展的原因。美国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思在其著作《西方世界的兴起》中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产生,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产权,以便对人的经济活动造成一种激励效应,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实现经济增长,是因为该社会没有为经济方面的创新活动提供激励,也就是说没有从制度方面去保证创新活动主体应该得到的最低限度的报偿。诺斯比较分析了西欧各国近代以来的经济增长经验后指出,十七世纪的荷兰尼德兰和英国英格兰最早进行了产权方面的变革,在要素和产品市场方面建立了一套更有效的私有权制度,从而从制度上激发和保护了经济领域内的创新活动,使这两个国家首先在西方世界兴起。他指出,“在两个成功的国家里,所建立的产权制度激励人们更有效地使用资源,并把资源投入发明和创新活动之中,而在其他国家里,税收的绝对量和取得财政收入的具体形式刺激个人做相反的事情。” 


    
    诺斯的理论为我们指出了制度的合理安排与创新在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揭示了近代以来世界经济快速增长的真正奥秘。这并非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反动,而是符合后者的内在要旨的,从某种意义上讲甚至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继承与发扬。它是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能力积累到了一定程度的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对上层建筑进行改造并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的典型例证。我们熟悉一个著名的论断“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然而在这里,我们的观点是,在一定的历史横断面上,制度才是第一生产力。日本的明治维新从实质意义上看决不是科技的维新,而是彻头彻尾的制度维新!七十年代末,中国农村在困境中奋起改革,在没有任何技术进步的条件下,仅仅推行一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在短期内解决了30年未曾解决的吃饭问题。而越南在1988年对农业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使这一个稻米短缺的国家摇身一变成为世界稻米的第二大出口国。可见,科学技术在经济发展中固然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决不会自发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中国近代的洋务运动大量引进和学习西方的先进科学技术,但是在封建中国的制度条件下,所有的努力都归于泡影。我们今天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目的也是为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学习和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科技,但是今天的我们应该比我们的前辈站得更高、看得更远,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是一场制度的改革,它的核心是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可以讲,我们今天面临的最大任务不是简单地开放与漫无目的的改革,而是根据现实发展的需要建立起一整套具备市场经济体制内在质素的经济法律制度。
    
    
    
    三、继续推进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必须高度重视经济法的核心作用
    
    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初始阶段,我们遵循的改革口号是“摸着石头过河”、“白猫黑猫捉住老鼠就是好猫”。实践证明这种改革方法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今天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也必须采用这种方法。事实上,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期之所以提倡探索精神是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的。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的中国是计划经济沉疴积弊的时代,极左思想对人们的毒化和控制还远未解除,这时候提出在整体上建立一套市场经济体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上都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推进改革只能采取放开搞活的方式,利用行为与利益的挂钩而逐渐激活人们长期遭受禁锢的自利心,培育人们的市场经济意识,在微观上塑造市场经济的基本细胞。同时鼓励群众进行自我谋利也是鼓励决策分散化的过程,而分散决策正是市场经济所必备的条件之一,这对于打破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集中统一决策习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一改革初期的战略任务已经基本实现,现在中国经济现实所面临的最大问题不再是市场主体缺乏活力和创新精神,而是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与市场竞争的无序化。如今,在中国市场这一个缺乏规则公平的利益角斗场上,丛林法则正在被极度放大,而市场经济弥足珍贵的道德母体正遭到急剧破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已有思路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很可能令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受到极大的扭曲,从而导致畸形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现阶段我国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应放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上。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核心部分,其重要性亦应予以彰显。
    
    在广义的生产力系统中,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要素,任何其他要素的存在都是在既定制度条件下的存在。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的视野里,制度不仅是经济的外在因素,而且还是经济的内生变量,而各种制度以法的形式进行记载和确认,形成了制度系统中最具强制力的核心——法律制度。当我们希望改变经济现实,实行变革时,我们也可以运用手中的这一制度利器,通过修改旧法、制定新法的方法促使人们沿着立法者心目中理想的制度通道去追逐各自的利益,并最终在社会成员交叉行为的反复运动过程中建立起崭新的经济体制。以往我们对待立法(尤其是经济立法)的态度往往是“先实践后立法”、“成熟一个制定一个”。这在认识论上是有一定依据的,但是在我们已经看清前进的方向且在拥有其他国家的成功范例的前提下进行经济立法,这种方法已经不再是最具效率的途径。在经济活动中,法律规则的缺失会导致大量的无谓试错,增加改革的成本。可以说,在历经二十年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后,是该到了“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时候了。而且正如本书前文所述,中国加入WTO的现实也迫使我们不能再坚持这种零敲碎打式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立法中的“游击队作风”,面对汹涌澎湃的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国急需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一整套公正透明的经济法律制度,依据国际标准进行大量的法律移植已是不随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铁定事实。挑战就是机遇,对于我们来讲,应该十分珍惜和把握这一千载难逢的机遇,以引进和消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制度为主,以适度的制度创新为辅,充分利用法律制度(特别是经济法)对经济基础变革的强大反作用力,在空前的广度与纵深上推进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并进而期望籍此机会吹响经济体制改革的总攻号角,彻底解决困扰我国多年的这一世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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